房地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规定及研究房地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规定及研究?前,企业规模划分在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中?型企业划分办法(暂?)》(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作中执?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2010年,由?业和信息化部中?企业司起草的《中?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相关部委征求意见。与?标准不同的是,新标依照国际惯例引?微型企业概念,同时对9个重点?业的企业进?标准细分。同时,划分标准的评价值也将会重新调整,?前是按照企业职??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维度来确定的,?新标准中的职??数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有可能调低,销售额会适当提?,这些都符合中?企业产值?、资产?的特点。?银?从业??指出,银?放贷的标准与统计意义上的标准不?样,银?主要从企业的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决定最终贷款的额度,不会把就业考虑进去的。?录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作中执?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2国统字[2003]17号:统计上?中?型企业划分办法(暂?)(4)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标准的通知(6)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8)《?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1992年修改版(12)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作中执?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03年11?4?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中?型企业划分办法(暂?)》(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企业?中?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作中遵照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企业标准暂?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企[2003]143号),对原《?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中?型企业划分办法(暂?)》(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径可?,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作统?采?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为满?国有资产监管?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中?型企业划分办法(暂?)》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中?型企业划分办法(暂?)》中未列?的??企业划分标准进?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企业?中?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作中认真执?,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附件:1.统计上?中?型企业划分办法(暂?)2.部分??企业?中?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附件1关于印发中?企业标准暂?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企[2003]143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中?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企业标准暂?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中?企业标准暂?规定》中的中?企业标准上限即为?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中?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企业标准暂?规定》不?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中?企业标准暂?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中?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于?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燃?及?的?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业的中?企业标准另?制定。四、中?企业标准为:?业,中?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数2000?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职??数300?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型企业。建筑业,中?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数3000?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职??数600?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数500?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职??数100?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型企业。批发业中?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数200?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职??数100?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型企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数3000?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职??数500?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型企业。邮政业中?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数1000?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职??数400?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数800?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职??数400?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型企业。五、本规定中,职??数以现?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员数代替;?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年?程结算收?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代替;资产总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六、本规定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式。?、本标准?公布之?起施?,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OO三年???九?国统字[2003]17号:统计上?中?型企业划分办法(暂?)(国统字[2003]17号)?、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企业标准暂?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于统计上对?业(采矿业,制造业,电?、燃?及?的?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三、本办法以法?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次。企业规模?经确认,?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调整。附表:统计上?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1.表中的“?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燃?及?的?产和供应业三个?业的企业。2.?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年?程结算收?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代替;资产总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3.?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档。附件2:部分??企业?中?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说明:1.销售额按相关?业的“产品销售收?”、“商品销售收?”、“主营业务收?”、“营业收?”、“经营收?”、“?程结算收?”等科?发?额计算。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中?型企业划分办法(暂?)》(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的?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业的企业。3.?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档。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标准的通知发?单位:建设部发布?期:1990-6-14执??期:1990-6-14现将《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划分企业规模是?项重要的基础?作,此《标准》是根据国务院有关加强企业管理的精神和原国家以委有关企业类型划分的原则要求,经过两年多来征求多?意见、反复论证、并参照我部其它?业划分标准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确定企业划分类型的原则是:(?)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同政府机关的?政级别脱钩。(?)划分依据,主要是按企业的房屋综合经管?积、固定资产原值、总产值三项因素计算。分为?型?类、?型?类;中型?类、中型?类;?型?类、?型?类、?型三类。(三)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是以独?核算的经营单位为对象。由于房屋租?改?处于试点阶段,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参照执?。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标准
说明:1.评定某?类型企业必须同时符合房屋综合经管?积、固定资产原值和总产值三个条件。2.房屋综合经管?积包括企业管理、维修、经营(直管、代管、托管)的各类房屋建筑?积。3.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有的固定资产原值,不包括国有房产的原值。建设部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第五条建设部归?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作;省、?治区、直辖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归?管理本?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有独?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员;(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有流动资?;(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三、四、五个等级。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资质?级企业:1、?有流动资?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不低于20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得少于4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
理?员不得少于20?;3、设有?级?程师职称的总?程师、?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近三年累计竣?30万平??以上的房屋建筑?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4年建筑?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资质?级企业:1、?有流动资?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不低于10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得少于2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员不得少于10?;3、?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近三年累计竣?15万平??以上的房屋建筑?积,或与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3年建筑?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三)资质三级企业:1、?有流动资?500万元以上,注册资?不低于5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得少于1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员不得少于5?;3、?程技术、财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员;4、具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累计竣?5万平??以上房屋建筑?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资质四级企业:1、?有流动资?200万元以上,注册资?不低于2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得少于5?;3、?程技术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员。(五)资质五级企业:?有流动资?不低于30万元,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制定。第?条临时聘?或兼职聘?的技术?员不得计?公司技术?员总数。第九条申请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件:(?)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企业资信证明;(三)企业法?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的职称证件;(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五)其他有关?件、证明。第?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分级审批。?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治区、直辖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级以下企业由省、?治区、直辖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证书》。
第??条《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制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份。第??条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员达到?、?、三级标准,?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级的资质等级审批。新开办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可补领。第?四条企业发?分?、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代表和主要经济、技术负责?,应当在变更后30?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续。第?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业务时,应当在向?商?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质证书》。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条?、?、三、四级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由省、?治区、直辖市建设?政主管部门确定。五级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九条??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有资?达到两亿元以上,其中?有流动资?达到?亿元以上;中央各部门所属?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程资质?级、?有资??亿元以上,其中?有流动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地??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程资质?级、?有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有流动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经省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但不定资质等级。第??条以开发项?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定资质等级,由项?所在地建设?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规模审定其资?、?员条件,并核发?次性《资质证书》。第???条企业有下列?为之?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续的;(三)?程质量低劣的;(四)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第???条当事?对?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起15?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起15?内向?民法院起诉;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民法院起诉,?不履?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第??三条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作?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的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第??五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六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七条本规定??九九三年?????起施?。1989年9?23?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同时废?。《?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1992年修改版?前国家对现?的《?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进?了修改。《标准》将不再沿?旧标准中各?各业分别使?的?业指标,?是统?按销售收?、资产总额和营业收?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型企业。根据新修改的《?、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核算?业企业中,?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型企业为991家,?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型企业62家,?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型企业为458329家。按新标准,?中?型卓越全部独?核算?业企业的?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结构与?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988年?4?发布1992年补充?、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和?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事部、全国?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业企业划分?中?型规模的统?标准。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组?对本标准进?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统称为《?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业企业?中?型规模统?按照此标准严格执?。?、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业?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业统?标准执?。例如电?、核?、煤炭、冶?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业企业均按机械?业?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三、本标准依企业?产规模划分为特?型、?型(分为??、??两档)、中型(分为中?、中?两档)、?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的?业,能以产品?产能?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产能?或查定?产能?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产能?划分的则以?产?固定资产原值(即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设计能?:是指企业进??产新建、扩建或技术发?时,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件中所规定的产品?产能?。查定能?:是指由于进?设计发?技术?新等措施,企业产品能?已超过原设计能?,或者由于地质条件、设计条件的改变达不到原来的设计能?,在主管机关组织领导下,对企业?产能?重新进?查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产品?产能?。按?产?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企业,属于1986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应考虑扣除固定资产价格增长的因素。四、?项注释:1、???属?业的钢铁联合企业指具备从采矿、炼焦、炼铁、炼钢到成品钢材全部?产过程的企业。2、有??属?业企业按?产不同种类的?属分别规定划分标准:(1)有??属联合企业指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有??属?业企业。(2)轻有??属?般指?重在4.5以下的有??属,其中有铝、镁、钠、钾等,钛也列为轻有??属。(3)重有??属?般指?重在4.5以上的有??属,其中有铜、铅、锌、钴、汞、镉、铋等(镍、锡、锑稀有?属单列标准)。(4)常?有??属?般指以下10种常?有??属:铜、铝、锌、铅、镍、锑、锡、汞、镁、钛。3、化学?业(1)?产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企业,因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化?业的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产能?划分,可按?产?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2)按?产能?划分两个品种达到同?档次,可升?档次,如企业中两个品种分别达到中?标准,可升为??。(3)磷肥?(普钙):有?产硫酸的,其?型标准为10万吨以下。4、机械?业(1)汽车制造企业的?中?型标准仅适?于载重5吨以下汽车制造?;重型汽车制造?是指8吨及以上的载重汽车、7吨及以上的倾卸车和15吨及以上的公路牵引车?;超重型汽车?是指?产20吨及以上特种重型载重汽车、载重牵引车的企业。汽车?、重型汽车?按?产能?划分,超重型汽车按?产?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有些汽车?同时从事汽车制造与汽车改装,应按其主要?产活动性质来划分?中?型。
(2)?中型拖拉机是指20马?(14.7千?)以上拖拉机,按部颁布标准台计算。(3)?产继电器、电容器、微电机的企业参照仪器仪表?业的标准划分。5、建材?业平板玻璃标准箱与重量箱的折算?为1:0.85。6、轻?业(1)造纸?综合?产能?指企业具有?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商品浆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低于规定标准,加商品纸浆能?超过规定标准的。(2)双门电冰箱为标准台,双门电冰箱与单门电冰箱的折算?为1:0.72;多门电冰箱视同双门电冰箱。(3)双桶2公?洗?机为标准台,双桶洗?机与单桶洗?机的折算?为1:0.59;套桶全?动洗?机与双桶洗?机的折算?为1.3:1;滚桶式洗?机与双桶洗?机的折算?为1.5:1。(4)精制盐与原盐的折算?为2.2:1,两种产品不得重复计算。(5)?表企业的标准仅指?产?表的全能?,对来件组装电?表的组装?,应区别于全能?的标准,全能?与组装?折算系数为1:5。7、纺织?业(1)化学纤维企业既?产长丝??产短丝,可将长丝能?折合为短丝能?,然后以短丝能?作为划分标准。1吨长丝能?折合为3吨短丝能?。(2)精、粗??纺织?标准是指全能企业。如精纺企业具备从纺织、印染到成品的全套加??产能?;粗纺织企业具备从原料加?、纺织、印染到成品全套加??产能?。不是全能?的、则精?纺、?纺?型?标准为2万锭及以上,粗?纺为0.9万锭以上。8、凡按?产能?标准划分的企业,不仅?产能?要达到本标准,同时?产?固定资产原值?型?档企业?般控制在6000万元以上,?型?档企业?般控制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轻??业的造纸、洗?机、??车,纺织?业的棉?、?、丝、绢纺织,烟草企业,?产?固定资产原值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9、作为基层统计单位的电??业局,如果下属有?型的发电?或供电局,该电??业局可列为?型企业,也可申请为特?企业。如果电??业局内只有中型电?或供电局,只能列为中型企业。10、市政公??业煤?企业:(1)年末供?户数:指本企业年末所拥有的实际居民?户数。(2)??煤??业?户按10???/?折成?个?户,公共福利?户按2???/?折或?个?户。(3)液化?油?按其使?钢瓶的种类(50公?及15公?两种)分别折算成?个?户。(4)天然??业?户按4???/?折成?个?户,公共福利?户按0.8???/?折成?个?户。(5)不直接供应?户的独?的煤??产企业,某年末供?户数指标按煤?实际供?能?(?供?量),按照居民?量占60%,?居民?量占40%的?例,并按居民户?量2???/户·?和?居民?量10???/户·?折算成居民?户。11、《?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中,凡规定有两项(或以上)划分的?业,企业规模的两项(或以上)指标同时达到标准。?业类别特?型企业标准?、钢铁?业(?)钢铁联合企业①年产钢150万吨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10亿及以上。(?)独?铁矿①年产铁矿?能?600万吨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有??属?业
(?)有??属联合企业1、镍、锑、锡加?企业①年产能?5万吨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2、重?属企业①年产能?7万吨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氧化铝企业①年产氧化铝能?60万吨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三)冶炼电解企业①年产电解铝能?20万吨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三、煤炭?业矿务局(或独?煤炭开采企业)①年?产能?1000?吨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以上。四、?油?业(?)天然?开采企业①年产天然?能?50亿???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及以上。(?)?油开采企业①油?年开采能?350万吨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以上。五、?化?业?化联合企业①年?产能?:原油加?500万吨及以上,化纤单体、聚合物20万吨及以上,基本有机原料20万吨及以上,?烯30万吨及以上,合成橡胶20万吨及以上;(注:?产能?其中?项达到标准即可。)②?产?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六、化学?业化?联合企业①?产能?: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年?产能?达到??标准;②?产?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七、电??业(?)发电企业①装机容量:l20万??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供电企业①售电量:l00亿???时(度)及以上;送电线路:2000公?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军??业
(?)航天?业企业?产?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航空?业企业?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三)核?业企业?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四)兵器?业企业?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九、机械、电?、森?、轻?、纺织、医药、市政公?企业(?)机械?业1、重?机械制造企业①年产能?6万吨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2.汽车制造企业①年产5吨以上载重汽车8万辆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及以上(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轿车制造企业①年产能?5万辆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及以上(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3.拖拉机制造企业①年产36.8千?(5O马?)及以上拖拉机6万标准台②?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4.船舶修造企业?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5.通?机械、机床制造企业?产?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电??业企业?产?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三)森?企业?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四)轻?业1.盐、糖、造纸联合企业年产?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2.印制?业企业?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注:专指中国?民银?印制总公司所属印钞制市企业)(五)纺织企业化纤联合企业①年产能?化纤30万吨及以上;②?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六)医药企业化学原料药企业?产?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七)市政公??业1、?来?企业①实际综合?产能?250万???/?及以上,②Dg75以上供?管道长度2500公?及以上;③?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注:各项指标同时达到)2.煤?企业①年末供?120万户及以上;
②?产?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注:各项指标同时达到)
房地产企业规上规下划分
摘要:
1.房地产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
2.房地产企业的等级划分
3.房地产企业规模划分的具体标准
4.房地产企业的微型、小型、中型企业划分
正文:
房地产企业规上规下划分,主要依据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规模划分标准如下:
1.房地产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
-微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以下;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5亿元以下;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50亿元以下;
-大型企业:营业收入
10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
50亿元以上。
2.房地产企业的等级划分
房地产企业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营业收入,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企业:营业收入大于
1亿元;
-二级企业:营业收入在
1亿元与
5000万元之间;
-三级企业:营业收入在
5000万元与
1000万元之间;
-四级企业:营业收入少于
1000万元。
3.房地产企业规模划分的具体标准
房地产企业的规模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营业收入在
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属于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在
1000万元至
1亿元之间的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在
1亿元至
10亿元之间的企业,属于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在
10亿元以上的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4.房地产企业的微型、小型、中型企业划分
-微型企业:营业收入在
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在
5000万元以下;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在
1000万元至
1亿元之间且资产总额在
5000万元至
5亿元之间;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在
1亿元至
10亿元之间且资产总额在
5亿元至
50亿元之间。
规模以上企业划分标准2024规模以上企业划分标准20241.资产总额:规模以上企业的资产总额是划分的主要指标之一、资产总额一般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资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资产总额的要求不同,一般会设定一个最低门槛。
2.年度营业额:除了资产总额,年度营业额也是划分规模以上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年度营业额指的是企业在一年内的销售收入,它反映了企业经营的规模和盈利能力。
3.员工人数: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划分规模以上企业时也会考虑员工人数。员工人数可以反映企业的雇佣规模和就业贡献。
在中国,国家统计局规定了规模以上企业的划分标准
1.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主要指的是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包括:年度营业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年度从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
2.服务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主要指的是从事商业、金融、房地产、信息技术、交通运输、邮政、住宿餐饮、教育、卫生、社会工作等服务行业的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服务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年度从业人数达到30人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作为参考,实际划分规模以上企业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此外,不同行业可能会有不同的划分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最新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表(供参考)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表(供参考)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表(供参考)企业划分标准
所属行业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工业(包括采矿、制造、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
电力、热力、燃气
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
及水电生产和供应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上且
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建筑业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
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
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
和相关服务)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
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上
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且
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且
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
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
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上
从业人员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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