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说范文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演说范文网 > 范文大全 > 文档下载 >

房地产税试点座谈会(3篇)

篇一:房地产税试点座谈会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全文目录

  一、综合

  二、公房管理

  (一)城乡建房

  (二)房产登记

  (三)公房使用及修缮

  (四)部队用房及退房

  (五)代管房产

  三、私房管理

  (一)私房产权

  (二)私房改造

  (三)房产公私合营

  (四)房产典当

  四、宗教房产

  五、华侨及外国人房产

  (一)华侨房产

  (二)外国人房产

  六、宅基地及土地征用管理

  (一)宅基地

  (二)土地征用

  七、房契税及房地产税

  八、房地产纠纷诉讼、案例及问答

  (一)房地产纠纷诉讼与管辖

  (二)房地产纠纷案例

  (三)房地产纠纷问答

  附录:北京、上海、天津市和经济特区有关房地产文件

  (一)北京市

  (二)上海市

  (三)天津市

  (四)经济特区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2月4日)

  政务院对中南军政委员会的批复(1951年6月1日)

  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决定(1951年6月22日政务院90次政务会议通过)

  政务院函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初步意见》(1952年6月13日政政字第73号)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初步意见

  中南行政委员会为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函〔1953年1月14日(53)会民字第0193号〕

  附件: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1月26日修正批准,同年12月15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施行,1953年1月21日中南军政

  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决定〔1961年6月中发(61)43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摘录)〔1962年10月6日中发(62)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摘录)(1963年8月2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摘要)〔1963年10月12日中发(63)699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摘录)(1978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摘录)(1979年2月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陕西省委关于纠正社教运动以来错订地主、富农成份问题的通知(摘录)(1979年4月5日中办发〔7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摘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摘录)(1983年1月25日中办发〔8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摘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楼馆堂所建设的规定(1964年5月7日国计字第202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楼馆堂所建设的补充规定(1964年7月24日国计字343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楼堂馆所和一般房屋建筑的界限(1978年4月22日)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4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5号发布)

  国家建委关于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意见〔1977年4月10日(77)建发设字88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建委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1981年10月13日(81)城房字22号〕

  附件: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1983年12月15日)

  国家建委转发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1977年7月30日(77)城建字2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1978年2月15日国发〔78〕24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1978年9月5日(79)建发城字第381号、(78)财企字第383号、(78)物计字第402号〕

  国家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0年5月20日(80)建发办字219号〕

  附件: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1980年4月1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党组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摘录)(1980年6月22日中发〔80〕7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批转全总生活部关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建设住宅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1980年8月20日工发总字(80)214号(80)城发房

  附件:全总生活部关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建设住宅情况的调查报告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0年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1981年1月12日国办发〔1981〕3号)

  国家建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抗震加固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3月25日〔81〕建发抗字124号、〔81〕财企41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981年4月10日)

  附件: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2年1月7日)

  附件: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1981年12月29日)

  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1983年5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83〕国函字109号)

  城市规划条例(摘录)(1984年1月5日国发〔1984〕2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85年7月29日国发〔1985〕97号)

  附件: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摘要)(1985年7月2日)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摘要)(1988年9月24日国发〔1988〕64号)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1988年8月8日(88)建房字第170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1982年3月27日〔1982〕城发房字77号)

  附件: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1986年2月5日〔1986〕城住字第51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987年1月11日〔1987〕城住字12号)

  附件:房屋所有权证填证说明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6月15日(88)建房房字第15号〕

  附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1988年3月31日(88)国管房管字第060号〕

  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1948年12月20日)

  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决定公房公产统一管理(1949年4月11日《人民日报》)

  财政部复关于国营企业占用公有房产不需用时如何处理的问题〔1956年7月16日(56)财经字第575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行政机关之间固定资产调拨转移处理原则的通知〔1958年9月1日(58)财预综字第35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摘录)(1962年5月4日中发〔62〕203号)

  国务院批转粮食部关于当前占用国家粮食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1962年9月17日国财办念字289号)

  附件:粮食部关于当前占用国家粮食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摘录)(1962年8月27日)

  财政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办公用房实行统管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1966年3月9日(66)财文行字第53号、(66)国房局字第9号〕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接受土改胜利果实房屋等财产所有权问题的通知(1967年8月25日〔67〕合财字第244号)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复函〔(68)国房局字第55号〕

  国家建委转发《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79年7月2日(79)建发办字346号〕

  附件: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摘录)〔1979年12月31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摘录)〔1980年7月19日(80)城发房字151号〕

  财政部对《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88)财商字第288号〕

  附件: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79)财企字第75号〕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并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请示〔湘财(88)农字第281号〕

  商业部系统固定资产清查办法(摘录)〔1980年11月10日(80)商财字第48号〕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老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爱国人士住房情况的调查报告(1972年9月29日国发〔1972〕72号)

  附件: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老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爱国人士住房情况的调查报告(摘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摘录)(1979年11月13日中发〔1979〕83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0年12月30日(80)城发房字31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1年2月27日工发总字〔1981〕21号)

  国务院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问题的复函(1982年4月17日)

  附件:国家建委、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扩大城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的报告(1984年10月11日国发〔1984〕1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88年2月25日国发〔1988〕11号)

  附件: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1988年2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1988年2月25日国办发〔1988〕13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摘录)〔1955年8月31日(55)国秘字171号〕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的说明

  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办法收回的租金不足支付租用公房的租金其差额处理对吉林省财政厅的复函〔1956年3月2日(56)财行刘字第13号

  财政部复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住宅收入和费用核算问题(1963年3月21日财经制176号)

  财政部复广西僮族自治区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企业房租收支差额开支问题(1963年8月9日财经制1710号)

  财政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一九六五年对办公用房和中、小学校舍进行租金制试点工作的通知〔1965年4月14日(65)财文行字第169号、(65)国房局字第47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1965年4月24日(65)国房字第157号〕

  中共中央转发周恩来同志在八届三届全会上关于劳动工资和劳动福利问题的报告(摘录)(1957酉字第39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1979年6月12日(79)城发房字17号〕

  财政部复使用城市公地应否收取租金及公房变价收入如何处理等问题(摘录)〔1979年7月21日(79)财预字第81〕

  国家计委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1962年7月19日计城程字第1369号)

  附件: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筑工程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加强城市房屋、公用事业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作的通知(摘录)〔1962年11月6日计城程字2714号、(62)建陈字第92国家计委复关于城市旧有住宅翻修项目划分问题(1962年12月4日计城杨字3029号)

  国家计委关于城市维护和建设问题的通知(摘录)〔1963年5月4日(63)计城李字第1430号〕

  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分系统供应国家房管部门维修材料作价的通知〔1964〕年6月19日(64)物财字第1981号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工会房屋修缮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的通知(1979年12月19日(79)财事字第418号、工发总字〔1979〕152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物资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危险住房维修问题的紧急报告的通知〔1981年2月13日(81)城发房字31号〕

  附件:辽宁省批转省城建局、物资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危险住房维修问题的紧急报告(1981年1月14日辽政发〔1981〕13号)

  财政部、内务部关于解决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问题的通知(1953年6月9日内地财密字113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奋部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1979年3月24日国发〔1979〕79号)

  附件: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1979年2月1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的通

  知(1980年11月8日中办发〔1980〕75号)

  附件: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年9月18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国发〔1988〕46号)

  中南行政委员会关于代管房产逾期依法收归国有问题给河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函(1953年1月30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1953年9月8日国发〔1983〕139号)

  附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1983年8月12日)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的问答(1949年8月11日)

  人民日报人民信箱:关于城市房屋问题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问(1950年1月22日)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解答关于处理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发生疑义的问题的函(1952年5月17日法监字第8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1963年12月6日(63)法研字第173号〕

  附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1963年5月3日(63)法研字第15号〕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员房产问题的答复〔1965年9月1日(65)财贸字第279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年10月30日(80)城发房字264号〕

  附件:辽宁省城建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城镇私房处理意见的报告(1980年7月16日)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摘录)(1981年11月26日中发〔198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982年4月5日(82)民他字第7号〕

  附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节录)(1982年2月5日闽法民他字〔1982〕第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1982年12月18日(82)民他字第1号〕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发〔1983〕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公布前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或租用私有房屋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1984年4月17日(84)法研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1985附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粮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购买私有房屋合同的公证证明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1985年5月9日(85)司法公字第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成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1985年8月10日(1985)法民字第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1985年11月28日民他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1985年12月27日法民字第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1986年2月13日民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双方在“文革”期间互换房屋各自行使权利多年后能否反悔的批复〔1986年6月17日(86)民他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1986年6月20日(86)民他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受领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月19日(86)民他字第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23日(86)民他字第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复(1987年4月8日〔1987〕民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1987年4月25日(1987)民他字第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1987)民他字第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年6月24日(1987)民他字第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法(研)发(1987)30号)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

  附件: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5年12月16日)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1年5月13日(61)工商办字第2号、(61)商办联字第217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国房字21号)

  附件: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年12月30日)

  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说明(1964年7月15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2年2月4日(82)城发房字26号〕

  附件: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1981年7月14日川委发〔1981〕44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2年10月30日(82)城住字第445号〕

  附件: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摘录)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5年2月16日(85)城住字87号〕

  附件: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5年2月15日)

  附件:《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就有私房政策规定问题给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1985年6月5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就有关私房政策规定如何理解给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函〔1985年5月28日综(85)访字第56号〕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问答(摘自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信访工作》1985年第7、9期)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9日(87)城房字第575号〕

  中共中央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房产估价问题的指示(1956年7月1日)

  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摘要)〔1966年9月24日中发(66)507号〕

  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1981年3月5日(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层联字第5号〕

  商业部基层商业局《关于信宜县李清芬侵夺原公私合营企业房产问题的函》〔1981年5月21日(81)商层集字第19号〕

  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印发《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3年2月25日(83)商管字第5号〕

  附件: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1983年2月20日)

  内务部关于土地改革地区典当土地房屋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50年9月30日内地151号)

  司法部关于典当处理问题的批复(1951年11月9日司一通字1057号)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52)财农字第103号〕

  附件:西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报告〔1952年6月2日财农(52)字90号〕

  司法部对解放前房屋典当回赎纠纷处理问题的解答〔1953年2月7日(53)司行字第2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6年10月19日法研字第103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1957年7月23日法研字第152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1962年9月28日法研字第69号)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1965年12月3日(65)国房局字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廷凤、邱培金房屋典赎案的批复〔1976年1月30日〔76〕法民字第2号〕

  附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1976年1月15日(75)川法民字第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1979年11月5日(79)民他字第33号〕

  附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1979年7年21日陕高法民〔197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1980年12月12日(80)民监字第1219号〕

  附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的请示报告(1980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赎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的请示的复函〔1981年6月22日(81)法民字第8号〕

  附件: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赎在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的请示报告(1981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江与陈伯寅房屋租赁案的批复〔1981年12月2日(81)民他字第29号〕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张树江与陈伯寅房屋租赁纠纷案的请示报告〔1980年12月29日(80)沪高民申字第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1984年12月2日(1984)法民字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批复〔1984年12月3日(1984)法民字第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1986年4月11日(86)民他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1986年5月27日(86)民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三十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1988年2月1日(87)民他字第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1988年9月8日法(研)复〔1988〕37号)

  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1951年6月(51)地字第7号〕

  中共中央批准“关于1953年—1954年内进一步基本上肃清帝国主义国家在华残余经济势力的方案”(摘录)(1953年7月2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1957年4月29日法研字第7995号)

  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摘录)(1963年1月19日)

  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0年7月16日国发〔1980〕188号)

  附件: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1980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1981年2月17日(81)法民字第2号、(81)宗发字第16号〕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等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请示报告(1980年11月11日)

  政务院关于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1950年11月6日)

  外交部关于外侨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摘录)(1953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拒付房租问题的复函(1962年9月13日法研字第62号)

  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院4月14日国侨杨字279号)

  附件: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年2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用侨汇购买私人房屋问题的规定〔1963年9月19日(63)银国清:300号、经资朱(63)字第1057号〕

  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港澳同胸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

  的报告〔1964年10月29日(64)国房字524号〕

  国务院批转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落实党的侨务政策的情况报告(1973年1月29日国发〔1973〕12号)

  附件: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落实党的侨务政策的情况报告(摘录)

  中共中央转发外交部党组关于全国侨务会议预备会议的情况报告(摘录)(1978年1月5日中发〔1978〕3号)

  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廖承志主任在全国侨务会议、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摘录)(1979年2月3日中发〔1979〕7号)

  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0年3月5日国发〔1980〕61号)

  附件: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国银行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的意见(摘录)(1980年9月12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华侨、外籍人办理在华遗产继承手续的函〔1981年1月31日(81)城房办字2号〕

  附件:外交部领事司复华侨及外籍人办理在华遗产继承手续事〔1980年9月12日(80)领二字第421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侨汇购、建住宅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81年4月1日(81)侨政会字第027号、(81)城发房字81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1981年11月26日(81)侨政政字246号、(81)城房字第26号〕

  附件: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1981年10月2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1982年10月21日中办发〔19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1982年8月19日(79)民他字第40号〕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华侨在国外私自买卖在国内房屋问题的请示报告〔1982年7月28日(82)粤法民政字第2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等三个文件(1982年10月21日中办发〔1982〕38号)

  附件一: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1982年9月10日)

  附件二: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的情况报告(1982年6月8日)

  附件三: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1982年6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情况的报告》(1983年11月3日厅发(〔1983〕121号)

  附件: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情况的报告(1983年10月1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12月24日中办发〔1984〕44号)

  附件: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1984年11月9日)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侨眷、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1957年12月4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的通知(1984年6月23日国侨发〔1984〕2号)

  附件: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的解释(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987年5月23日)

  附件: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

  国务院批转外交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解决中国旧政府外债和外国在华资产问题意见的通知(1981年11月16日国发〔1981〕168号)

  附件:外交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解决中国旧政府外债和外国在华资产问题的意见(摘录)(1981年11月7日)

  外交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对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的补偿问题〔1982年8月3日(82)部领四字第267号〕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关于解决中国旧政府外债和外国在华资产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1982年3月30日沪府外办领(82)第119号〕

  国务院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批复〔1984年8月2日(84)国函字120号〕

  附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4年8月25日(84)城住字470号)

  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1963年3月20日)

  附件: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1963年3月8日国务院农林办公室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理河与潘继伙宅基地租赁纠纷一案的批复〔1985年11月21日(85)法民字第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年11月14日)

  政务院颁布铁路沿线留用土地办法(1950年6月24日)

  土地改革法(摘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摘录)(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1月21日公布)

  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1950年11月25日)

  附件: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1950年12月1日)

  政务院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问题的批复(1954年2月24日政财习字15号)

  内务部答复关于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及私营企业等征用私有土地及使用国有土

  地交纳契税或租金的几个问题(1954年3月8日内地密字13号)

  内务部关于城市郊区农民变更使用国有土地的问题〔1954年5月31日内地密(54)字第54号〕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转移及契税工作的通知〔1955年5月7日(55)国五办云字第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1955年11月21日法行字第16242号)

  国务院关于纠正与防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现象的通知(1956年1月24日)

  国务院对广西处理征用土地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962年10月13日)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1980年7月26日国发〔1980〕201号)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1980年10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福建省晋江地区狠刹乱占耕地建房风的简报的通知(1982年9月17日)

  附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福建省晋江地区狠刹乱占耕地建房风的简报(1982年8月3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2年10月29日)

  附件: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摘录)(1982年10月8日)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1年4月17日国发〔1981〕57号)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1981年5月6日(81)劳总劳字27号〕

  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1983年11月19日国发〔1983〕18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租赁买卖或变相租赁买卖社队土地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10月23日国办发〔1983〕89号)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租赁买卖或变相租赁买卖社队土地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1983年9月1日)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年2月13日国发〔1982〕29号)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原则批准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年4月5日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以(1985)农(土)字第11号文印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1989年5月20日国发〔1989〕38号)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会议通过)

  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1954年6月11日(54)财农范字第58号〕

  财政部复修改后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合作社包括农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7月28日(54)财农徵字第92号〕

  财政部关于房地产之继承不应征收契税的解释(摘录)(1950年12月18日财农字第6422号函)

  财政部关于借地或租地建屋于约定期满后产权移转的交纳契税办法(摘录)〔1951年5月11日(51)财农字第90号代电〕

  财政部关于契税疑义的解释(摘录)〔1951年11月1日(51)财农吴字第216号〕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发布)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所称新建与翻修房屋范围的解释〔1951年12月15日(51)地字第1057号〕

  财政部关于典契约超过二十年者按买契税率征收契税的办法(摘录)〔1952年4月1日(52)财农字第65号函〕

  财政部关于租地建屋于约定期满无偿移归土地所有人管业应纳契税问题(摘录)〔1952年9月18日(52)财农字第128号函〕

  财政部关于政府机关及国营企业相互间的移转房地产应免税发契的通知〔1952年9月23日(52)财农字第130号〕

  财政部、内务部关于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付租及纳税问题(1953年10月29日财税吴字183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1954年9月29日(54)财农范字第85号〕

  财政部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买典房地产应完纳契税并对本部(54)财农征字第九二○号函中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及”第八字予以删除〔1955年1月18日(55)财农范字第6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1956年4月10日(56)财农卯字第17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56年6月29日(56)财农刘字第2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等新建、翻修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规定的通知(1957年2月12日)

  财政部函复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1963年11月6日(63)财农申字第797号〕

  财政部财政业务组关于契税问题的复函〔1970年10月19日(70)财财税字第15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摘录)(1972年3月30日国发〔1972〕24号)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1980年6月2日(80)财税字第82号〕

  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免征契税问题的批复(1985年3月9日〔1985〕财农字第22号、1985年3月18日〔1985〕城计字第148号)

  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发〔1986〕90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若干问题的批复(1986年12月31日〔1986〕财农字第400号)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解答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等问题的批复(1951年4月16日东法编字第016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14日(1986)民他字第50号〕

  廖昌颐与廖抡万房产纠纷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1号)

  王爱英与李保生宅基地纠纷强制执行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年第2号)

  牛坨予村诉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中日合资企业)临时用地纠纷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年第4号)

  对李洪非法占用土地强制执行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第3号)

  纪〓治诉纪亚琴房屋继承纠纷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4号)

  郑太发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2号)

  解放初期粮食部门接管的旧庙宇作粮食仓库使用,其产权应如何确定

  非所有人非法出卖他人财产给善意占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共有的法律事实不能形成财产共有关系

  借住他人房屋擅自改建的,房屋产权仍应归原房主所有

  处理经土改确权的房屋产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依据

  土改时已确权的房屋不应再按祖遗财产分割

  土改时留给地主的祖遗房产应属土改时其家庭成员所共有

  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国营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人房产的,买卖行为无效

  违反宅基地统一规划,强行建房不能允许

  规划调整后的宅基地,原主无权要求收回

  农村集体组织调整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维护

  赠与财产未交付,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

  侵犯相邻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回赎典当房屋,应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典价、修缮费等问题

  解放前典当房屋的产权以土改确权为准,土地房产证填写有错误应予纠正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中共中央关于首都建设的指示(摘录)(1958年4月14日中发〔58〕314号)

  国务院批转北京市关于统一建筑、管理、调剂和分配中央各机关办公用房和干部宿舍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58年12月19日直秘齐字第308号)

  附件: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统一建筑、管理、调剂和分配中央各机关办公用房和干部宿舍中几个问题的请示(1958年12月13日)

  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居民强占公房案件的几点意见1964年7月(15日)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迅速清退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的通知〔1978年9月22日京发(1978)233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有房屋装修设备损坏赔偿的试行规定(1979年9月)

  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贯彻市委(1980)140号文件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摘录)〔1980年10月10日(80)市落房办字第19号〕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拨出一定数量的自建房和统建房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年12月12日京发(1980)1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通知(1981年5月10日京政发〔1981〕58号)

  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1982年12月25日京政发〔1982〕1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985年9月27日京政发〔1985〕1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1983年3月10日京政发〔1983〕38号)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1983年3月20日(83)市落房办字第013号〕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1983年8月1日(83)市落房办字第03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制止乱建围墙的规定(1983年10月25日京政发〔1983〕174号)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1984年3月1日(84)落房办字第005号〕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8月11日京政发〔1984〕98号)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84年11月29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85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1985年5月17日京政发〔1985〕8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1985年11月30日京政发〔1985〕1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1985年10月26日京

  政发〔1985〕149号)

  附件一: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附件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

  附件三:编制定额指标几点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的暂行规行(1985年5月13日京政发〔1988〕79号)

  北京市关于加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和单位租用私有房屋租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6日京政办发〔1986〕43号)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关于加强暂住人员租赁私有房屋管理的规定(1987年8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8月28日京政发〔1987〕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新建住宅补贴出售的通知(1987年11月18日京政发〔1987〕14号)

  附件: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1984年12月6日)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统战部、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报告》(1981年11月3日沪委〔1981〕132号)

  附件: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报告(1981年10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动员迁让暂行规定》的通知(1982年9月27日沪府发〔1982〕98号)

  附件: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动员迁让暂行规定(1982年9月)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1982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1987年1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正)

  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

  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上海市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商品住宅出售管理办法(1988年3月20日上海市市人民政府发布)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

  政府批准)

  中共天津市委批转市委、市革委会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关于落实房屋政策的情况和意见》(1979年5月23日津党发〔1979〕148号)

  附件:关于落实房屋政策的情况和意见(1979年2月6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的通知(1982年12月10日津政发〔1982〕230)

  附件: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1982年11月30日)

  天津市《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983年)3月31日津政发〔1983〕56号)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1984年1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4〕178号)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3日公布、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1985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85〕综42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1985年5月22日珠府字〔1985〕39号)

篇二:房地产税试点座谈会

  

  ◎MonthlyFocus/月度聚焦“稳”字为主,坚持“房住不炒”——2020年房地产政策盘点文_本刊编辑部扫一扫,分享本文总体来看,2020年,房地产政策层面前松后紧,中央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政策主基调,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期调控目标。银保监会:落实“房住不炒”,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会发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监管要求,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抑制居民杠杆率过快增长,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级新区严禁大规模无序房地产开发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于房地产方面也有一定的描述。主要体现在要探索高品质城市治理方式,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职住平衡要求,严禁大规模无序房地产开发,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

  央行:“房住不炒”仍是调控政策主导方向2月21日,央行召开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会议,要求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继续“因城施策”落实好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市场平稳运行。●住建部: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住建部公示棚改拟激励城市名单,武汉等10城市入围3月11日,住建部对外公布了201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拟激励城市名单。共有江苏省徐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浙江省绍兴市、安徽省合肥市、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湖南省常德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平顶山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西省222020.12月度聚焦/MonthlyFocus◎宜春市等10个城市为201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拟激励支持的城市,名单公示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至3月13日。●国务院发文: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常会: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4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筹负责,按照居民意愿,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的机制,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政府专项债给予倾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运营。●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提“房住不炒”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提高赤字率。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运用降准、降息、再贷款等手段,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贷款市场利率下行。并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全国两会:坚持房住不炒,加快落实区域发展战略5月22日,政府工作报告表示要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落实区域发展战略。继续推动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发改委:推动各类城市放宽落户限制6月16日,国家发改委在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各类城市,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集中流入的城市,放开、放宽落户限制。●银保监会“回头看”:落实房住不炒,紧盯地产融资6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房地产行业也是银保监会针对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是对于“房住不炒”政策落实的执行情况,以及融资行为的检查。2020.1223◎MonthlyFocus/月度聚焦住建部等7部门发文:2022年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70%7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保监会七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方案》明确,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房地产座谈会: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召开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会议再次明确提出要坚持从全局出发,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差异化调控措施,及时科学精准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坚持“房住不炒”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从会议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透露的房地产相关内容来看,会议要求“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际上,这也是年内政治局会议第二次提到要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而且在文字表述上,与4月17日的政治局会议完全一致。也进一步说明,最高层对于房地产的态度,没有做任何改变。国家发改委:酒店、商场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基础设施REITs试点范围8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并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通知》强调,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央行: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8月6日,央行官网发布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对于下一阶段的房地产金融政策,央行表态称,将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严禁违反规划乱占耕地建房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通知》提出六种严禁的耕地“非农化”行为。其中提到,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242020.12月度聚焦/MonthlyFocus◎●两部委:拟允许对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经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自然资源部答复: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10月17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建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发改委:支持老旧小区居民提公积金加装电梯10月29日,发改委等14部委联合发布《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工作方案》。其中提到,要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基础上,加快落实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个人支付部分的政策。鼓励各地对城镇老旧小区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银保监会:开展新一轮房地产信托业务专项排查的通知日前,银保监会信托部向各地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地产信托业务专项排查的通知》,要求继续严控房地产信托规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房地产信托穿透监管,严禁通过各类形式变相突破监管要求,严禁为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供通道,切实加强房地产信托风险防控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坚持房住不炒,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住建部:老旧小区改造首批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出炉1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近期,形成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一批)》,供各地结合实际学习借鉴。2020.1225

篇三:房地产税试点座谈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指导意见

  第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指导意见

  (讨论稿2009-11-9)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税收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必须大力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税源管理专业化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规律,以纳税人规模、行业为主对税源进行分类,税务机关内部分工与之相适应,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以信息化为支撑,完善税源管理体系,优化征管资源配置,达到管住管好税源的目的。现结合各地税源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人少户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加大,传统的单一由税收管理员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只有通过税源管理专业化,落实信息管税要求,才能逐步解决上述问题,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实现。因此,大力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二、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基本任务

  (一)科学分类税源,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源的分布以及机构人员状况,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按行业、规模为主,兼顾风险、存续期等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大体分为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包括中小税源和个体工商户),重点税源是指企业数量占当地企业总数比重较小(10%—20%)、年税收收入占当地税收总收入比重较大(60%—80%)的纳税人。根据税源分类实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管理。在原则上保持现有税源管理机构不动和属地管理基础上,按照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的分类明确管理机构和内部职

  责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打破区县的管理界限。对重点税源,可根据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规律,按户开展税源日常管理,根据风险预警开展纳税评估;对一般税源,可根据税收风险程度和征管环节,按税源管理事项实施专业化岗位分工管理。

  (二)建立税源管理专业化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立体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对税务机关内部,按照“信息管税”的思路,实行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各部门之间形成管理合力。

  建立纵向互动机制。从总局、省局、市局、县局、分局(所)到税收管理员六级,各级都应履行相应的税源管理职

  责。

  总局主要负责制定税源管理规划、制度,建立税源信息监控平台、预警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纳税评估模型,下达风险预警指标数据和纳税评估重点,指导、督促、考核税源管理工作。

  省局、地市局负责制定本级税源管理规划、制度,根据上级发布的风险预警指标数据,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级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特征库,下达风险预警指标数据和纳税评估重点,组织、监督、考核本地税源管理工作。

  县局、分局(所)负责根据上级发布的风险预警指标数据和监控评估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日常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税收管理员按岗位职责要求,根据上级发布的风险预警指标数据和纳税评估重点,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建立横向联动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建立起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的联动机制,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统一监控分析税源变化,统一下达风险预警指标数据和纳税评估重点,统一评价考核征管状况。

  征管科技部门负责拟定规划、制度、方案和统筹协调;税种管理部门负责人事部门负责机构、岗位职能调整、人员配备以及能级、绩

  效管理;收入规划部门负责税收分析;电

  子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抽取、整理和提供,相关信息系统的修改和完善;教育部门负责税收管理员和专业人才的培训。

  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地方党政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逐步建立经济税源信息(第三方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综合治税、协税护税的体制、机制。

  (三)建立和培养税源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源管理专业化的需要,对人才进行专业分类、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针对税收风险管理、纳税评估对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人才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可试行等级评估员办法,逐步建立专业化的评估员队伍。要注重税源管理专业化人才专业技能的提高,针对岗位需要加强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

  (四)强化信息技术对税源管理专业化的支撑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整理与存储税源信息,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数据质量;要深化数据的分析与利用,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提高纳税评估效率和质量,有效防范税收风险;要加强业务与技术融合,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要以业务为主导,以技术推动业务的创新并提供保障。

  三、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基本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提高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要层层动员,广泛宣传,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税源管理人员深入学习、充分认识和理解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

  (二)精心组织,明确职责

  各级税务局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征管科技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和统筹协调;人事部门负责机构、岗位职能调整、人员配备以及能级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收入规划部门提供宠观税源信息和宏观税务信息;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抽取、整理和提供,相关信息系统的修改和完善;教育部门协助配合实施税收管理员的培训。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工作。制定科学细致的计划和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及时反馈信息,有效解决问题。先试点,后

  推广,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效率优先、发挥能力专长,根据各类别纳税人的不同管理要求和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最大限度整合人力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既要抽调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充实到专业化管理机构中,又要兼顾属地化管理机构中的人员配置和工作积极性,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管户数量和工作任务,最大限度的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潜能。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11-15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先进理念和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税源管理新途径,税务总局决定,在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广东、青岛国税局和广东、山东地税局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企业集团大量增加,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

  断加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由税收管理员属地管户、粗放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更新理念,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以建立和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支撑,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服务,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

  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征管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求实创新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学习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先进理念和经验,勇于创新税源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税源管理规律。

  3.积极稳妥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细致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试点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和各项税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4.注重结合

  要根据税收征管战略目标,合理确定税源专业化管理目标;要按照逐步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总要求,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措施;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税源管理目标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要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

  审核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合法性,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收率。

  (二)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源管理全过程,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用于风险大的纳税人,实现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按照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估等设计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及风险特征库;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风险,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措施,促进纳税遵从度提高。

  (三)实施信息管税

  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信息管税。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做好企业集团经营、税收信息的常规性采集工作;逐步推广网络发票,最大限度采集发票信息;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工作;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严格数据录入审核,加强数据整理、存储、交换、校验等方面管理,提高数据管理质量。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的电子化水平。运用数据分析应用等系统,加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的分析比对;综合运用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法,深入开展经济税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

  (四)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税源结构及其风险特点,按照纳税人规模(大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业,兼顾国际税收等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根据税源科学分类和风险管理流程,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探索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管理层级。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战略目标规划的制定、全国性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应用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纳税评估模型及风险特征库、搭建风险管理平台、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和等级排序、下达风险应对任务、实施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组织对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等。省局主要负责

  本级风险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大企业(跨地市经营、本级重点税源、特定业务)的纳税评估等。市局主要负责本级风险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大企业(跨县区经营、本级重点税源、特定业务)的纳税评估等。县(区)局主要负责本级风险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本级重点税源、中小企业、个体户的纳税评估等。调整内设部门税源管理职责,将税收风险规划、分析识别、等级排序、下达应对任务等职责整合到相应部门,归口履行上述职能。在坚持现行财税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将现有按照划片管户设立的税源管理机构,调整为按照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等分类的税源管理机构,主要从事纳税评估。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职责,改变目前税收管理员“分户到人,各事统管”的管理办法,设置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等岗位,实施专业化管理。

  省局、市局、县局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报经税务总局批准后适度调整机构、职责。

  (五)规范税收征管程序

  按照受理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环节,规范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应依托涉税信息和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模型,通过计算机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纳税进行案头审核,并进行相应处置;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采取通信、约谈、现场等方式进行检查、处置;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骗税税收违法行为的,移交税务稽查处理。稽查部门立案后,要积极组织实施,运用有效稽查方式和手段,深入调查核实,充分发挥稽查的作用;

  稽查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应及时退回税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要做好法律救济工作,妥善解决税收争议。

  (六)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的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统一分析监控税源风险,统一下达风险预警指标和纳税评估重点,统一督导、反馈、考核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避免基层重复工作和对纳

  税人重复评估、检查。完善纵向互动机制,合理调整划分各层级间税源管理职责,强化纵向配合。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实行各税种统筹管理,同一纳税人涉及多个税种的信息一次性采集,按纳税人归集信息,并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

  (七)培养专业化人才

  要注重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技能的提高,针对岗位需要加强教育和培训,要逐步健全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税源管理专业人才能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

  四、试点的实施要求

  (一)转变理念,统一认识

  各试点单位要深刻理解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克服畏难情绪,在系统上下形成共识,增强试点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各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分工,通力协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务求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在2011年1月底前,将试点情况上报税务总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非税务总局指定试点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自行试点。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意见

  (讨论稿2010年1月11日)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税收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必须大力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关于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的要求,现结合各地税源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总分机构、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企业集团大量涌现,企业税务处理团队化、电算化、智能化水平日益提高。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管理人员少和纳税人户数多等矛盾日益突出,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加大,传统的单一由税收管理员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只有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落实信息管税要求,通过税源专业化管理,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于风险大的行业和企业,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大力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二、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任务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征管规律,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人规模、行业及其缴纳的税种为主等对税源进行分类,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完善运行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达到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一)对税源科学分类,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源的分布以及机构人员状况,一般在县(区)范围内,突破属地管理界线,以规模、行业及其缴纳的税种为主,兼顾风险和存续期等,将纳税人大体分为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包括中小税源和个体工商户)两类;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展到地市范围,重点税源一般是指企业数量占当地企业总数比重较小(20%左右)、年税收收入占当地税收总收入比重较大(80%左右)的纳税人;重点税源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则为一般税源。也可以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行业分布情况,按行业进行分类。

  (二)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整机构和岗位职责

  1、合理调整税源管理机构职责

  在对税源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省以下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机构职责进行调整。在原则上保持现有税源管理机构不变的基础上,按照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的分类调整管理机构的职责;使原有按片管户的税源管理机构改变为按规模(行业、税种)分类的税源管理机构。重点税源管理机构,要配强、配齐管理力量,按户开展税源日常管理,根据风险预警开展纳税评估;一般税源管理机构,可按税源管理事项实施专业化岗位管理;在税源管理机构内部可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以摸索行业管理规律。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机构职责进行调整。

  2、合理调整税源管理岗位职责

  税源管理岗位主要承担户籍管理、宣传辅导、催报催缴、档案管理、发票管理、定额管理、欠税管理、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纳税评估、任务执行等11项职责。

  改变目前分户到人的管理办法,根据税源分类和税收管理员实际合理调整税源管理岗位职责。对重点税源,一般设置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两类岗位;对一般税源,可设置日常管理、综合事务、纳税评估等岗位,按岗位履行相应的税源管理职责;纳税评估岗应配备综合素质较强的人员,逐步形成专业化评估团队。

  (三)建立和培养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对税源管理人才进行专业分类,将纳税评估、反避

  税、数据分析以及行业管理等人才合理配置到相应的管理岗位,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要注重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技能的提高,针对岗位需要加强教育和培训,要逐步健全专业人才激励机制,不断完善税源管理专业人才能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当前要针对纳税评估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可试行等级评估员办法,逐步建立专业化的评估员队伍。

  (四)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

  按照“信息管税”的思路,要形成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运行机制,形成税源管理合力。

  1、建立纵向互动机制

  从总局、省局、市局、县(区)局、分局(所)到税收管理员,各级都应履行相应的税源管理职责。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总局负责全国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制定战略规划、指标体系;负责定点联系大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全国重点税源的监控分析;建立纳税评估模型和风险管理平台及特征库;分析、下达全国税源风险预警指标和重点评估任务,指导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并进行督查、考评。

  省局负责制定本级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规划、制度,建立本级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和风险特征库,根据上级发布的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估重点,结合本地实际,下达税源监控、管理任务,组织、监督、考核本地税源管理工作。

  市(地)局、县(区)局、分局(所)根据上级下达的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估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监督、考核本地税源管理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税收管理员按岗位职责要求,根据上级下达的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估重点及相关工作任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对跨国、跨地区、跨行业大企业的税源管理与服务,由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及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紧密配合,综合实施。

  2、建立横向联动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反避税、税务稽查等的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的税源管理职责和协作制度。

  征管科技部门负责拟定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的规划、制度、方案,根据各税种管理部门设置的风险预警指标、税种评估办法汇总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并负责综合评估的沟通

  协调;收入规划部门负责税收经济分析和重点税源风险预警;税种管理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风险预警指标设置、评估办法和税收分析;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联系企业的税源管理与服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反避税、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和非居民税源管理与服务;稽查部门负责以查促管;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协调统筹;人事部门负责税源管理机构、岗位职能调整、人员配备以及能级、绩效管理;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所需数据的抽取、提供,以及数据维护、相关信息系统的完善等技术支持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税源管理专业人才的培训。

  要通过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确定疑点、指明方向;通过纳税评估引导税法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通过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向管理环节反馈查处结果;税源监控通过采集涉税信息及汇总归纳分析、评估、稽查反映的问题,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形成各部门、各环节联动配合的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地税之间要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协作和信息交流,在纳税服务、税务登记、定额核定、认定评定、税种控管、欠税公告、纳税评估、税收检查、委托代征等方面加强沟通合作,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3、建立外部协作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协作,建立经济税源信息(第三方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综合治税、协税护税的体制;对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房屋租赁等零散税源可根据实际,依法实施委托征收;进一步规范、发挥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源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4、建立综合管理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业务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定期召开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会议,审议制定工作规划和规程,统一监控分析税源变化,统一下达风险预警指标和纳税评估重点,统一督导、反馈和考核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

  工作小组由各级税务机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的日常工作。工作小组办公机构设在各级征管科技部门。各税种分析、评估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综合实施,避免对纳税人重复评估、检查。

  (五)强化信息技术对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支撑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源管理的支撑作用。要多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税源信息,加强信息的整理、存储和管理,确保信息质量;要逐步建立和应用纳税评估模型,深化数据的分析与利用,提高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的效率和质量;要逐步建立税收风险识别、排序、任务下达、处置、反馈、考评的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有效防范税收风险;要加强业务与技术融合,以业务为主导,以技术推动业务的创新并提供保障。

  (六)修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

  按照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信息管税”思路,修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合理归并岗位、规范工作要求、强化监督措施,逐步建立起与税源专业化管理相适应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将税收管理员明确为省以下税务机关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将税收管理员职责简化为11项的基础上,将其岗位归并为日常管理、综合事务、纳税评估3类;因地制宜地设置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的相关岗位;以培养专业化税源管理人才队伍为目标,逐步建立绩效考核和能级管理制度。

  三、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今后一个时期税源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涉及到各级税源管理机构和税收管理人员的职责、岗位调整,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意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分步积极稳妥地

  推进。要注意管理和服务的结合,将纳税服务贯穿税源管理全过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将实施意见报总局备案,并及时反馈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二○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2税收管理员制度

  (修订讨论稿2010年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员执法行为,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税务机关中直接面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前款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省以下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机构,包括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第三条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

  (二)风险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调整岗位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实行专业化岗位管理,促进纳税遵从,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三)个人分工负责与集体履行职责相结合的原则。在按照岗位职责实行个人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需要集体管理的事项实行集体管理、决定和负责。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税收管理员搭建税源管理平台,强化信息管理与利用,发挥信息管税的作用。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源管理实际,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努力做好培训、管理、监督等工作,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户籍管理。清理漏征漏管户;开展税务登记事项调查核实;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二)宣传辅导。开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宣传;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三)催报催缴。督促、提醒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报送其他涉税资料和信息。

  (四)档案管理。整理、更新和存储纳税人涉税信息及资料;参与或负责纳税人分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五)发票管理。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导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六)定额管理。根据定额核定相关办法,采用人工或依托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定额管理。

  (七)欠税管理。掌握纳税人欠税及其资产处理等情况,依法实施欠税清理。

  (八)信息采集。按照岗位职责或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各类涉税信息。

  (九)调查核实。对纳税人减、免、缓、抵、退税及核定、认定申请等涉税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十)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日常评估;落实上级下达的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估重点及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任务执行。告知纳税人涉税相关事项;执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做出的核定、认定及处理、处罚等决定。

  第七条税源管理按照征管流程和以上工作职责设置岗位,实行岗位专业化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各地可根据税源分类和税收管理员实际合理设置税源管理岗位。对重点税源,一般设置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两类岗位,履行相应职责。

  对一般税源,可设置日常管理、综合事务、纳税评估等岗位,履行相应职责;岗责设置可以一岗多责或一责多岗,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

  岗多人;可单设个体工商户管理类岗,对个体工商户实行集中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受理涉税申请事项,不得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违法处罚及减、免、缓、抵、退税等审批工作,不得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等各种涉税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和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应报请所在税务机关统筹安排实施,避免重复下户,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规范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执行回避等制度。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涉嫌违反税收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廉政纪律制度。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轮换的具体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轮换时限原则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要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问题,交流总结经验,指导检查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要统筹安排税源管理任务,避免多头、重复布置工作,减轻税收管理员负担。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管理员

  队伍建设,选拔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分类能级管理激励制度和机制,实行纳税评估员资格制度,对税收管理员及其纳税评估员做到以能定级、按级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结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量化税收管理员工作标准,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将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省局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闽地税发?2012?9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和

  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0?101号)文件精神和省局“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提出如

  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纳税服务、税源

  —1—

  管理、风险防范和税务稽查的征管机制,建立权责分明的工作评价机制、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培养,实现执法规范、管理高效、办税便利的纳税遵从度高、社会满意度高、税收流失率低、征纳成本低的税收征管战略目标。

  二、工作目标

  扩大和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建立和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和运用有效的预警指标和评估模型,加强和规范纳税评估,统一下达和考评风险应对任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积累切实可行的经验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扩大和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应在总结莆田市局“1+2+X”管理模式、福州市局电子缴税自助服务体系、泉州德化县局集约化、扁平化、专业化的“三化结合”机制等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解决五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纳税服务的问题

  1.办税服务厅的设置。以市、县两级成立纳税服务部门为契机,按照“中心城区合理布局、各县城关集中管理”的原则设置办税服务厅,实现涉税事项中心城区的全城通办、各县(市)范围内的全县(市)通办。同时积极拓展互联网、手机、自助终端、邮政网点、金融网点等自助缴税渠道,构建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网络。

  —

  2—

  2.涉税事项的办理。在现有条件下,对纳税人申请的所有涉税业务,最大限度实行即办;不能即办的,应明确告知纳税人限时办结时间,着力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重复找”的问题。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审核岗位前置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结)各涉税事宜。

  3.涉税资料的归集。精简涉税资料,统一涉税表证单书种类和式样。推行“免填单”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推行涉税资料集中管理制度,减少流转环节,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压力。推行CA认证,适时开发电子印章及征管资料影像管理系统,最终实现税收征管档案的无纸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关于风险管理的问题

  1.税源的科学分类。税源分类应把握三大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重点突出。

  (1)税源分类: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要求,准确把握纳税人的特点和规律,根据税收风险管理的先后排序,将税源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个体税源。重点税源包括:重点企业税源、重点行业税源、重大建设项目税源。一般税源包括:一般企业税源、一般行业税源、零散税源。个体税源:个体工商户税源。

  (2)统筹兼顾:各单位要立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兼顾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费,制定清晰明确的税源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在具体标准上,一是可按纳税人行业

  —3—

  分类。将税收征管风险较大、适合统一征管的重点行业:如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等集中征管。二是可按照纳税人规模(重点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分类。重点企业及重点行业的年合计纳税总额原则上占本单位年税收收入的60%以上。三是重大建设项目税源。重大建设项目可比照重点企业管理。

  (3)科学安排: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准确把握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本质要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纳税人分布情况和税源管理人员状况,灵活选择“行业为主规模为辅”、“规模为主行业为辅”或“行业规模并重”的税源分类方法。

  2.纳税评估的加强。纳税评估作为税收征管业务的核心,应从三个方面予以加强。一是岗位设置。各级征管部门可根据人员配备情况,设置纳税评估岗。二是明确职责。纳税评估岗专司纳税评估的管理与监督,包括本级纳税预警指标、行业评估指标的建立与完善;日常评估的监督与评价;专业评估的发起、组织、监督与评价等。三是推广应用

  纳税评估平台。加快纳税评估平台的开发进程,突出风险分析识别和等级排序等特征,具有自动预警推送日常评估任务、多重精确筛选专业评估对象、全程办理评估工作、灵活维护及便捷调用税收预警指标和行业评估指标等功能。

  3.建立横向互动机制。要建立计财部门税收分析、征管部门纳税评估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的横向互动机制。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将计财部门的税收分析结果做为制定评估和稽查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计财部门根据评估与稽查的反馈结果改进和充

  —4—

  实税收分析工作;纳税评估部门通过人机结合的分析、审核以及纳税约谈、实地调查等方法,将具有重大违法嫌疑的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作为案源,稽查部门根据评估案源的查处提出征管建议,发挥以查促管作用。

  (三)关于税源管理的问题

  1.税源管理机构。各单位在科学分类税源的基础上,可根据税源分布和人员状况灵活采取外分离或内分离的形式,建立与税源分类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外分离,即把不同类别的税源分别由不同的税务所管理。重点税源可打破地域限制,集中集约管理;一般税源实行属地管理;个体税源相对集中的单位也可以进行集中管理。内分离是指在属地原则的基础上,在税务所内设置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个体税源管理岗,分别管理本辖区相应的税源。有条件的单位还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税务所内按照事项设置专岗,实施专业化管理。

  2.税源管理职责。大部分日常事务性管理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后,税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具体事项为线索,负责纳税人的基础数据管理、日常评估等风险任务应对、税收政策与纳税人经营范围的对接等纳税服务工作,并根据任务部署承接专业评估工作。不同类型的税源税收征管侧重点不同:对重点税源应“精细化”,落实到户,注重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市场、产业链等情况与税收的关联,做好每户税源的分析预测、跟踪管理;对一般税源应“规范化”,可着眼于行业,通

  —5—

  过了解行业状况、税源结构变动对税源的影响,做好行业税源的分析监控;对个体税源应“社会化”,以政策引导为主,全面实行计算机税收核定,借助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综合治税力量,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个体税源管理。

  (四)关于信息技术支撑的问题

  以信息化为依托,大力实施信息管税是做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石。根据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建设思路,不断完善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并尽快开发应用决策分析管理系统。

  1.综合业务管理系统。(1)全面支撑涉税业务的“同城通办”,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同地区通办”。(2)全面支撑无纸化办税,适时开发应用影像资料管理系统、电子印章管理系统、财务报表采集分析系统。(3)全面支撑多平台催报催缴,如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功能、推广应用税邮通、手机短信等渠道。

  2.决策分析管理系统。全面支撑涉税数据的分析与查询,逐步形成省、设区市、县区、所四级的纵向可钻取应用,为各级地税机关的决策分析,提供有效支持。开发“纳税评估平台”,全面支撑税收风险的预警、推送、反馈、评价等工作。

  3.外部信息管理系统。(1)建立健全与工商、国税、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专线实时信息交换平台,并通过各级政府的政务平台,实现与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拓展第三方涉税信息来源渠道。(2)全面支撑纳税人的自助办税。逐

  —6—

  步完善和拓展网上办税系统的各项功能。推广纳税人CA认证和电子印章的应用,全面支撑网上涉税申请受理、网上涉税文书送达等业务,建立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全程办税的“网上税务局”。

  4.涉税数据质量保障。通过强化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的管理,规范数据的采集、审核、维护等工作,实现各类税收征管数据的标准采集、规范存储、高效应用,不断夯实信息数据基础。

  (五)关于人力资源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重视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的培养,逐步建立健全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按照专业化管理的格局和信息管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各专业人才库。通过公开竞赛等方式,选拔征管能手、稽

  查能手、评估能手、信息技术能手等,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适时充实到纳税风险分析、重点税源管理以及反避税等专业化管理程度较高的岗位,将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倾斜。对成绩突出的各岗位能手要加强培养,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工作要求

  各试点单位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征管流程、职责分工、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调整,既要依法实施,又要勇于创新;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破;

  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未来。

  (一)转变理念,统一认识。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一把手”工程。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要通盘考虑、总体谋划,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细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

  —7—

  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形成合力,加强领导

  (二)统筹安排,紧密结合。各级地税机关应紧密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实际,以“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为出发点,以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为着眼点,合理设置机构或岗位,切实推动税源专业化工作的开展。

  (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级地税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积极结合当地税源状况和人力资源实际,明确各部门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力求实效。

  (四)加强协调,广泛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要重视和加强对纳税人宣传工作,向纳税人广泛深入宣传管理方式转变的目的意义,通过召开座谈会、下户调研、电话咨询、网络对话等方式,适时了解纳税人的反映,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问题,赢得纳税人的支持配合。

  (五)深入调研,改进优化。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调研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剖析症结所在,按照整体工作要求进行适应性改进。对涉及整体性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积极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

  作的指导意见》

  —

  8—

  2.《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工作绩效—莆田市地税局》

  3.《撷取相关行业资源和最新科技

  打造便民实用

  “银税通”—福州市地税局》

  4.《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

  德化县地税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5月15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第五篇: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探讨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信息来源:句容市地方税务局09日

  访问次数:332字

  体:【大

  中

  小】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逐渐发展,我国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税源专业化管理顺应时代需求,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发展和完善。本文借鉴经济学上的专业化分工理论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分析了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建议。

  一、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理论基础与国际经验

  (一)专业化分工理论

  古典经济大师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提出了分工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分工能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斯密的分工思想,他认为分工能提高生产效率是因为分工能够产生一种集体形式的生产力即协作力。新兴古典经济学家杨格、杨小凯、贝克尔、墨菲、罗默等人也从不同角度强调了分工和专业化的作用。税源专业化管理是在既定的组织目标下,使组织效率最大化的最优分工水平和组织结构,是专业化分工理论在税务领域的应用与发展。

  (二)国际经验借鉴

  1以美国为代表的税源分类

  一方面,美国国内收入局按照征税对象设置四个执法与服务部门

  即:大中型企业局、小企业局、工资和投资收益局、政府和免税组织,犯罪调查局专门负责调查涉税违法案件,并与四个业务局保持密切合作,如下图所示。另一方面,联邦税务机构并非州、郡、市层层设局,在上述四个执法与服务部门,另按经济区在全国设置5个大区办事处,下设10个服务中心和63个地区办事处。办事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

  犯罪调查局

  政府及免税组织局

  工资和投资收益局

  小企业局

  大中型企业局

  业务支持部门

  执法与服务部门

  美国国内收入局(IRS)

  联邦总部专门职能部门

  图1: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机构设置模式

  此外,巴西为加强对税源大户的集中统一管理,联邦税务总局、大区税务局和小区税务局都分别设有大户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对纳税大户尤其是烟草、汽车、金融等行业的纳税大户进行管理;英国国内收入局设置了大企业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全国大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及政策处理,伦敦以外的大企业也归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管理,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干预。

  2.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纳税风险评估

  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很多国家税源管理的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对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而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

  要实现税源专业化管理,税源分类专业化是管理基础、税务事项专业化是制度保障、管理人员专业化是智力支持、税务管理信息化是条件支撑,如图2所示。

  税源分类专业化

  税务管理信息化

  管理人员专业化

  税务事项专业化

  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各地都在纷纷探讨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科学模式,以江苏省地税系统为例,通过行业+规模的税源专业化分类、机构改革的专业化分工、以及风险管理平台的成功上线等一系列举措,走在全国税源专业化改革的前列,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作用不突出

  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改革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提高风险应对效能的手段之一就是突出纳税评估,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意见,各地确实都设立了纳税评估专职机

  构和岗位,但专业化带来的效率提高并未形成。形式上优化了专业化管理流程,一事所有户,管理核查、纳税评估及日常检查等不同涉税事项分由不同税收管理员专业化负责;但实质是很多机构观念仍未完全转变,仍然维持一户所有事的模式,税收管理员包揽了管理核查和纳税评估的所有事项,不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源监控、信息管税、风险管理领域的基础性作用和保障性作用。

  2.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税源专业化管理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辅相成,实施专业化分工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解决“人少户多”的矛盾,降低征税成本;同时优化的人力资源配置又能完善组织运行机制、完善税源专业化管理、提高纳税遵从。按照税源分类,有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岗、建筑业税收管理岗、规模以上企业税收管理岗、一般税源税收管理岗;一般税源按照涉税事项又分为税源事务岗、登记事务岗、日常事务岗、纳税评估岗。但是目前干部队伍中行业分析专家、纳税评估专家、计算机审计专家、个体税收管理专家属于稀缺资源。加上部分干部对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认识不足,对人员配置的不理解、对重组流程的不适应,具体操作中存在专人不负责专岗、专岗不能胜任专职等问题。

  3.风险管理不完善

  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现实中由于数据采集不够完整准确,风险指标体系不够科学有效,风险排序不重视共享采集、导致风险管理体系形同虚设,人为选取高风险行业、重点行业。

  三、进一步完善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以行业评估为核心的专业化评估机制

  年初,我们对区域内4家驾培企业,开展行业专项纳税评估,评估补缴税款85.91万元(不包括由国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效果明显,初步形成了驾培行业的风险评估指标。依托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借鉴行业评估的成功经验,应确立以行业评估为核心的评估模式。一是“面”上查找行业差异、确定评估行业:税收分析部门对全局进行全“面”扫描分析,通过宏观经济、税收指标进行关联分析,查找行业税负差异,确定重点评估行业。二是“点”上针对典型分析、构建评估指标:确定评估行业后,选取行业内代表性强、影响力大、信誉较高、财务核算比较健全的龙头企业进行典型调查与分析,了解行业的经营规律、运作模式、行业特点和纳税情况,从而获取申报信息外

  的行业关键数据、重点评估指标、预警值。三是“线”上全面行业评估:运用典型企业获得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行业评估发现该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行业管理办法,进行针对性的纳税辅导,从而实现评估一行、规范一行。

  (三)建立以优化配置为目标的立体化风险管理机制

  税源专业化管理应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采用试点加推广的模式,实施“体检式”风险管理。风险管理要求基础数据全面、技术含量高,在探索阶段,为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可综合评价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宏观指标选取某区域、行业作为试点,如房地产业、建筑业,全面规范该行业的基础信息、召开针对性的税收座谈会,积极采集数据、开展对比分析、评价纳税风险、进行风险排序和应对,对试点中形成的可取经验予以推广,出现的问题及时应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

  风险管理需要全系统的协调与配合,基层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信息与技术管理科数据分析与比对的合理性等都直接关系着风险管理的运作效果。为杜绝当前人为选择高风险行业、企业,忽视风险评价与排序的问题,应根据税收风险管理的需求,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专业的人员配备,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制定以“三个是否”为标准的考核体系,即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是否有利于高效地降低纳税风险、是否有利于全面促进纳税遵从。

  税源管理专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要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岗职体系,还要通过新的税源管理机制建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源管理专业化。我们相信税源专业化管理从信息化入手,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必定会形成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模式和全社会的新的税收风气。

  (作者:姜建美,镇江市句容地税局)

相关热词搜索: 房地产税试点座谈会 座谈会 试点 房地产

版权所有:演说范文网 2010-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演说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演说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20027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