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X区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根据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X住建[2023)X号)文件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抓好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X住建(2023)X号)要求,重点做好改造对象认定、房屋动态监测、房屋质量监管、农房品质提升、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一)对象认定程序及补助标准
1保障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支出型困难
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2.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2万元/户;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0.6万元/户。对于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自然灾害、改造年限较长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的,可再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上述情形,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作为佐证材料。
3,申报审批程序。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农户,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等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二)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同乡村振兴、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低收入群体信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优化“农户自查、村级巡查初判、乡镇排查评定、区级复核”的常态化监测机制,动态掌握保障对象住房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要及时开展安全鉴定(评定),并将鉴定(评定)为C、D级的危房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确保动态清零。
(S)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过程管理,加强技术指导,确保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要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农房定期体检制度,组织技术人员加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和
指导监督,实行事前介入、事中监管、事后验收,做到全面覆盖,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要强化竣工验收,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改造后的房屋要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新房建成后旧房要予以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做到先建后拆,防止损害群众利益,拆除过程要注意安全防范工作。
(四)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技术培训。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尤其是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的培训,并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服务,不断提升农房建设管理水平。要对“乡村建设带头工匠”进行摸底汇总,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对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颁发培训合格证,及时将工匠培训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合格乡村建设工匠名单,引导村民选择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农房建设。
(五)落实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档案资料、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
(六)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
(七)加强档案信息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及
农户档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批准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户,须建立“一户一档”纸质台帐,并依据改造进度及时准确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要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区住建部门负责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A)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禁止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
(九)按时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经三镇摸底核实申报,区住建局审批,符合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对象共XX户。上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应于2023年七月底前全面竣工,八月底前全面完成竣工验收,九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位。
(十)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积极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精准把握重点,积极配合,深入整治突出问题,着力纠治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防止出现“三保障”中住房安全项目管护不力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十一)做好信访处置工作。三镇要牢固树立为民办实事,切实抓好涉及危房改造信访工作,千方百计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化解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信访问题,最大力度化解信访矛盾。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危房改造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深入推进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定期做好农房隐患排查工作。要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要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对农村自建房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建立“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区级随机抽查”的动态监测管理体系。发生水灾、台风、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要坚持全面排查和重点治理相结合,对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封房清人”,迅速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分级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坚决防止隐患变事故。
(二)全面完成农房排查隐患整改工作。要明确整治标准,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紧盯安全隐患较大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做到未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坚决不允许开业,放弃经营的纳入一般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其他存量危房采取持续管控措施,坚决做到“危房不住人”。2023年9月底前,分门别类采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开展整治,彻底消除安
全隐患。同时,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中农房隐患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职责。三镇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并具体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定补助对象。
(二)加强信息共享。要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积极推进工程实施,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要充分发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作用,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给予妥善帮扶,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区财政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四)加强实施进度调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周报制(每周四);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月报制(每月24日前),三镇根据时间节点、要求,按时报送至住建局。区住建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时进行调度和督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2022年长沙市南门口危房改造方案
危房是指住房经技术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或D级(整栋危房)的农房,房屋危险程度鉴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建村函〔2019〕200号)文件,由镇(街)组织人员逐户开展房屋安全简易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可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提出鉴定意见。
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农户本人申报、村级评议、镇村两级公示等措施认定。
长沙市南门口改造方案内容:
(一)改造方案方式
C级危房:拟改造房屋属局部危险(C级)的必须消除房屋危险性评定中发现的危险点和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换瓦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鼓励以镇(街)、村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改造。统一加固改造前,应制定危房维修加固改造方案,明确加固改造基本内容,充分征求援建对象意愿后再行实施。对C级危房鼓励实施维修加固,也可因地制宜拆除重建。
D级危房、无房户:拟改造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新建房屋原则上由援建对象自建,对于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拆旧建新援建对象,可采用统建、代建方式实施,并签订统建、代建协议。援建对象自建必须选取有资质或有丰富经验的农村工匠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确保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维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没有建房意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和自筹资金、投工投劳能力极弱的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已分户的老人户有义务赡养人的,镇(街)应结合义务赡养人住房情况认定其住房是否有保障,老人住危房的应责成义务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妥善解决好老人住房安全问题。
(二)改造方案标准
1.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格控制确需拆旧建新的援建对象建房标准,只允许建一层,坚持“一户一基、建新拆旧”。除厨房、厕所外,建筑面积1人户20-35平方米、2人户30-45平方米、3人户40-60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对于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援建对象每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辅助性房屋面积20-30平方米。辅助性房屋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签订危改协议时,援建对象应当明确承诺建房标准、入住2年之内不得扩面加层、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等内容,未履行承诺的由镇(街)负责追回补助资金。
2.房屋结构:新建房屋主体为砖混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提高房屋抗震能力,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有保障。提倡就地取材、节约使用,采用斜坡屋顶,外
墙立面不提倡使用瓷砖。
3.房屋颜色:建议以村(社区)为单位,新建房屋外墙颜色保持用色整体、统一,具体颜色由镇(街)自行决定。
4.配套设施:有厨房、卫生间,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
(三)补助标准
维修每户补助2万元;新建每户补助分三个档次:4万元、6万元和8万元,其中4万元补助标准符合每户1人要求,6万元补助标准必须符合每户2-3人(含3人)要求,8万元补助标准必须符合每户4人(含4人)以上要求。
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目标,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
农户主体。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过程。
公开公正。各镇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危房改造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公开危房等级评定标准、程序和评定结果,公开申请条件和程序,公平公正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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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各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保障对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收入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已纳入压(采)煤沉陷的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点。
符合上述保障条件的农户,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等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2-
障申请。各镇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四、补助标准
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市财政户均补助1000元。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除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兜底解决。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均3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8万元。
五、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属于因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要由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各镇要积极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镇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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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危房改造实施管理
1.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各镇要组织城建、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2.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镇要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充分依靠镇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21〕172号),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建筑面积1至3人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米。各镇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3.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各镇要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技术帮扶,指导并协助技术薄弱区域落实危房鉴定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危房鉴定准确,各镇要逐户开展危房改造对象房屋等级鉴定工作,确保不落一户。
4.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各镇要加强农户建房技术指导,在地-4-
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时,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改造的农房规划选址合理、建筑材料合格、施工操作规范、抗震措施齐全、结构稳定牢靠。其中,重建房屋禁止使用木屋架和钢构梁。危房改造竣工后,镇政府及时组织验收,初验通过后,镇向县住建局提出验收申请,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发改、残联、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部门、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档案资料、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复核。
5.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有条件的镇要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6.加强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镇有关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县住建局加强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市住建局定期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二)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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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县财政、住建、各镇要严格执行《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610号),加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禁止单纯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严格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
2.防止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和滞留。结合全县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滞拨闲置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县住建局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
3.严肃查处套取冒领补助资金及基层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各镇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及时将相关违法行为移交纪检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6-
环节审查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保障措施
1.落实部门职责。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县负总责,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省、市统筹指导。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局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县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县扶贫开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2.加强信息共享。各镇要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积极推进工程实施,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要充分发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作用,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妥善帮扶,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3.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农-7-
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4.健全调度制度。各镇要健全调度制度,实施台账管理、节点管控,实行周报、月报制,每周一报上周完成情况,每月25日前,报送上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要及时总结经验,围绕保障对象确认、资金补助标准、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维修管护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做法,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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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S)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地方做好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基础数据等。
第五条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
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保障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
倾斜。测算公式为:其中:某地分配系数二该地需求系数X该地财力系数X该地绩效系数。
在每年分配资金时,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据情对具体分配因素及其分配权重、变化幅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或组织地方开展交叉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下达的资金文件及
绩效目标一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分配方案。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后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经备案后的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备案。
第九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加强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年度住房安全动态监测,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系统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综合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固有职责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分配到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3)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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